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学生公寓是在校大学生学习、生活的重要场所,是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道德素质教育、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在公寓内的思想政治教育,规范和完善学生公寓管理,发挥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作用,营造文明、卫生、舒适、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安全工作指南》《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公寓住宿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册的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工部(处)、团委、保卫处、后勤集团(公司)和各学院负责学生在公寓的思想政治教育、安全教育和督促检查等工作,指导宿舍文化建设和星级宿舍建设评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处理违纪违规学生。
第四条学工部(处)按照学校对学生公寓的总体要求,对各学院公寓教育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并定期通报检查情况,协调后勤集团(公司)在学生公寓管理中与各学院的关系。
学校成立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简称宿管会)。宿管会在学工部(处)指导下开展工作,协助做好学生宿舍安全、纪律、卫生和星级宿舍建设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后勤集团(公司)要抓好内部管理,教育职工树立以生为本的思想,强化安全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严格管理,热忱服务;后勤集团(公司)负责学生公寓的物业管理服务,做好宿舍安排与调整;加强学生出入公寓的门禁管理。
学生公寓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具体机构是:新校区为后勤公司学生宿舍管理服务中心;老校区为后勤集团学生社区管理服务中心。学生公寓的宿管人员,要关心爱护学生,及时了解和解决学生在公寓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与二级学院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加强交流与沟通,认真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 保卫处负责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学生公寓区域内发生的治安、刑事治安案件的侦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工作及协助后勤公司做好消防设施的配备和维护,协助学工部(处)和各学院对公寓内学生严重违纪情况进行查处。
第七条各学院要重视和加强学生在公寓的教育管理,要经常深入学生公寓,教育引导学生自觉遵守公寓管理规定,组织学生参加星级宿舍建设活动,检查学生的不文明行为,督促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帮助学生解决实际问题。辅导员要入住学生公寓,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校纪校规教育工作,加强学生安全教育,排查处理安全隐患,督促学生保持宿舍干净整洁,掌握学生在宿舍住宿信息。混合宿舍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共同教育管理。
第二章 学生公寓住宿作息管理
第八条学生应在学生公寓住宿,严禁学生在校外住宿。学生因病等特殊原因不适宜在学生公寓集体住宿者,经本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核实审批,报学工部(处)备案,学生社区(宿舍)管理服务中心另行安排。
第九条学生必须按学生社区(宿舍)管理服务中心分配的宿舍住宿,按时缴纳住宿费用,不得擅自租、借、调换床位,确需调整的,由本人申请,经学院同意后由学生社区(宿舍)管理服务中心调整。
第十条 学生在寒暑假期间需留校住宿,由本人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后,签订假期安全责任书,学生社区(宿舍)管理服务中心统一安排住宿,并在学工部(处)备案。
第十一条严禁在宿舍留宿他人,家人亲戚探望时,需在公寓值班室登记,经许可后方能出入。
第十二条学生公寓实行门禁管理,学生进入公寓实行刷卡制度。学生不得进入异性公寓。
第十三条学生宿舍的门锁及钥匙由学生社区(宿舍)管理服务中心统一配制,学生办理住宿手续时发给本人,学生毕业离校时交回学生社区(宿舍)管理服务中心。
第十四条 学生公寓实行统一作息时间,早晨6:00开门,晚上11:00关门。学生必须在关门前返回宿舍,因特殊原因晚归或外出的学生,应主动向宿管人员说明情况,出示证件,履行登记手续后方可出入,并保持楼内安静,不得无理取闹。
第十五条学生宿舍供电时间为早6:00至晚12:00,对超额度用电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购买使用。
第三章 学生公寓行为管理
第十六条学生公寓属于公共场所,严禁下列行为:
1.大声喧哗、吵闹、起哄和踢球、拍球等体育运动;使用网络、视听、音响设备时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
2.打架斗殴、赌博、饮酒、吸烟等。
3.登陆非法网站和传播、复制、贩卖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
4.利用网络或各类社交软件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
5.参与传销活动,进行宗教活动,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
6.向外泼洒污水、抛撒物品及垃圾杂物等。
7.在楼道和宿舍内放置摩托车、电动车和自行车等。
8.从事经商或推销活动。
9.饲养宠物。
10.从事或者参与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第十七条学生应尊重管理人员,礼貌待人,主动接受学工部(处)、团委、保卫处、后勤集团(公司)等相关部门和所在学院的检查指导。
第四章 学生公寓卫生管理
第十八条宿舍卫生由学生自理。学生应认真打扫宿舍卫生,及时清倒宿舍垃圾,宿舍成员应自觉维护室内的整洁卫生,注意个人卫生,自觉整理好个人用品,保持地面、桌面、床铺、卫生间、盥洗间的清洁。
第十九条学生在公寓内严禁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乱倒剩饭剩菜,乱泼污水;严禁在公寓内外墙上乱挂、乱贴、乱画;严禁私自改建设施,私自添置吊床、吊椅、床帏等;严禁在床下堆放污物、杂物等。
第五章 学生公寓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宿舍内不得私拉乱接电线、网线,不得使用电热器、电热毯、酒精炉、煤炉及其它燃器具;严禁将非学生公寓配备的电器(如落地扇、冰箱、洗衣机、电暖气等)搬入宿舍。
第二十一条严禁在公寓内外燃放烟花、爆竹,燃烧废纸及其它物品;严禁将易燃、易爆、易腐蚀、有毒、放射性物品、管制刀具及有损身心健康的物品带入公寓。
第二十二条宿舍内水电及其他设施发生故障时,应及时报告宿管人员和物业中心。严禁私自安装和拆除、损坏宿舍内外的电器、用电线路、网络线路及其他设备。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养成离室锁门的习惯,培养安全意识、防范盗窃,贵重物品妥善保管;出入公寓物品要履行登记手续;发生被盗要及时报告宿管人员和保卫处。
第二十四条公寓中发生打架斗殴等情形应及时向学生所在学院、学工部(处)、保卫处报告;学生应积极配合宿管人员做好楼内的安全保卫工作,一旦发现可疑情况应及时报告。
第二十五条严禁学生攀登楼顶,跨越阳台、窗台;严禁在窗台边沿等位置摆放花盆等物品。
第二十六条学生应爱护宿舍内的公共财物,爱惜他人物品。因人为因素对公、私财物造成的损坏应赔偿。学生毕业离校时,经学生社区(宿舍)管理服务中心检查,宿舍内公物完好无损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七条 按照《宝鸡文理学院星级宿舍建设实施细则(试行)》,学校每年进行“星级宿舍”评比活动,对评为“三星级宿舍”的学生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 违反学校公寓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扰乱公寓管理秩序的,或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的。
2.私自出借、出租床位的。
3.擅自留宿外来人员或留宿异性、在异性宿舍留宿的,或未经允许在校外租房居住、夜不归宿、经常晚归的。
4.在宿舍内饲养宠物不听劝阻的。
5.在公寓内燃放烟花爆竹,或焚烧、乱扔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6.违章使用公寓水、电、暖、网等造成不良后果的。
7.违章使用大功率电器、酒精炉等屡教不改的。
8.对违反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的行为屡教不改的。
9.其他违反学生公寓管理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公寓内发生其它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宝鸡文理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宝鸡文理学院星级宿舍建设实施细则(试行).docx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工部(处)、后勤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学生公寓内住宿的其他类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