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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宝鸡文理学院学生诚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3-09-18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和日常管理,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我校学生社会适应能力和竞争力,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公民道德实施纲要》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宝鸡文理学院学生诚信档案(以下简称“学生诚信档案”),是记载我校学生在校期间诚信状况和操行表现的管理系统,是学校、用人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或部门对学生进行诚信程度评价的重要依据,是学生个人档案的有机组成部分。学生诚信档案的建立和管理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系统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学生诚信档案基本内容

    第三条学生诚信档案构成

    1.宝鸡文理学院学生诚信承诺书(附件1)

    学生诚信承诺书是我校学生在校期间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和义务,遵守诚实守信的道德规范的郑重承诺。凡我校学生入学时都必须在诚信承诺书上签字,践行自己的承诺,接受各方监督。

    2.宝鸡文理学院学生诚信状况履历登记表(附件2)

    3.宝鸡文理学院学生诚信状况汇总表(附件3)

    第四条学生诚信状况的主要指标

    1.学习诚信状况

    记录学生平时作业有无抄袭、编造实验数据、撰写论文有无剽窃他人成果现象。

    此项由主管部门和二级学院共同认定。

    2.生活诚信状况

    记录学生在校期间的日常生活中是否有不良行为表现。

    所谓不良行为是指有无违纪违法、不文明举止、违背社会公德、损害学校名誉的行为。

    此项由二级学院和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处)、保卫处共同认定。

    3.考试诚信状况

    记录学生在校期间的各种考试中是否有违纪行为。

    此项由二级学院会同教务处、研究生工作部(处)共同认定。

    4.缴费诚信状况

    记录学生每年缴纳学费、住宿费的诚信情况,主要记录是否存在恶意欠费事实。

    所谓恶意欠费是指具备缴纳学杂费能力,但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无任何正当理由拒绝缴费;或家庭经济困难但未向学校申请任何助学项目的欠费行为。

    此项由二级学院会同财务处共同认定。

    5.贷款诚信状况

    记录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和偿还状况。主要包括所提供的个人贷款信息是否真实,有无骗取国家助学贷款的行为;贷款还款是否严格遵守协议和有关规定。

    此项由二级学院会同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处)共同认定。

    6.受助诚信状况

    记录学生在申请各类资助过程中的诚信状况。主要包括所提供的个人申请信息是否真实;贫困助学金和勤工俭学岗位补贴的使用是否存在不当消费行为。

    所谓不当消费行为是指将助学金用于购买高档商品和社交性消费。

    此项由二级学院会同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处)共同认定。

    7.就业诚信状况

    记录学生在求职过程中向用人单位提供个人基本信息的诚信状况。主要包括学生提供的求职信息是否真实,是否存在未经用人单位同意单方面执意解除协议的情况。

    此项由二级学院和招生就业处共同认定。

    8.上网诚信状况

    记录学生上网时的行为表现。主要包括是否有散布、传播恶意攻击性信息、虚假信息或中伤他人、制造事端的行为。

    此项由主管部门和二级学院共同认定。

    第三章 学生诚信档案的建立、认定和记录

    第五条学生诚信档案的建立

    1.学生诚信档案从入学报到之日起建立,到学生毕业离校时结束。

    2.学生在毕业前,二级学院要将学生各学期的《宝鸡文理学院学生诚信状况履历登记表》进行汇总整理,形成该生的《宝鸡文理学院学生诚信状况汇总表》,装入学生档案。

    第六条学生诚信档案的认定

    1.各学生宿舍每学年根据诚信状况的主要指标,进行一次对宿舍成员的评议工作,并将评议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班委,班委对宿舍评议结果进行认定,经班委同意,宿舍评议结果上报二级学院备案。

    2.每学年,由各二级学院学生班主任、班委会及学生代表对各班学生进行诚信状况认定工作,参照宿舍评议结果,记录该生一学年的诚信状况,评议结果上报二级学院备案。

    3.对于有不诚信行为能知错就改的学生,可根据该生在校期间的综合表现,经本人提出申请,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评议,酌情认定该生的《宝鸡文理学院学生诚信状况汇总表》,但《宝鸡文理学院学生诚信状况履历登记表》不得修改。

    第七条学生诚信档案的记录

    1.学生诚信档案必须遵照提出记录议案、二级学院认定、专人记录、签字盖章的流程进行记录。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根据事实向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记录议案。

    2.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所提出的记录议案进行认定。认定结论分为同意记录、责令改正暂不记录、不予记录三种,二级学院负责此项工作的辅导员按照认定结论进行记录。

    3.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在进行认定之前,必须告知当事人所提记录议案的内容;认定并正式形成记录后一周内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

    4.学生对本人诚信档案的记载内容有异议,可在诚信档案记载内容被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复议请求;如对复议结论仍有异议,可在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提出复议请求。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和学生工作部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做出撤销记录、修改记录和驳回复议请求的答复。

    第四章 学生诚信档案的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学生诚信档案的使用

    凡是有重大不诚信行为的学生无权参与当年各类荣誉的评比;凡是有重大不诚信行为的学生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集体取消当年优秀(先进)集体的评选资格。

    第九条学生诚信档案的管理

    1.在校学生的诚信档案由各二级学院管理;学生毕业后,二级学院要将学生的诚信档案副本以电子文本的形式移交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妥善保管,不得更改、遗失、损毁。

    2.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学生诚信档案的内容。

    3.查阅学生的诚信档案必须经过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和二级学院主管领导的同意。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查阅、复制或对外披露学生诚信档案内容。

    第五章 学生与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学生的权利

    1.学生有权获悉本人诚信档案的记载内容,并有权在有效时限内对诚信档案所记载的内容提出异议。

    2.学生有权要求对个人诚信档案进行保护与合法使用。

    第十一条学生的义务

    1.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

    2.向学校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

    第十二条学校的权利

    1.制定学生诚信档案的管理制度,解释诚信档案管理的相关政策,管理诚信档案和记录有关诚信信息。

    2.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学校有权批准有关单位和个人因工作需要,对学生进行考查、调查时,查阅学生诚信档案内容。

    3.学校有权在学生评优、入党、资助、就业推荐时把诚信档案作为重要考评依据。

    第十三条学校的义务

    1.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2.向有不良记录的学生提供书面通知。

    3.确保对学生诚信档案信息客观、公正、符合规范地使用,对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宝鸡文理学院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研究生。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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